义务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8年10月28日 (日) 05:04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义务,乃权利之对称,指法律上的义务,即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应尽的责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履行。

分类

义务按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分类,主要有:

  1. 按义务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分为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个人生活等方面的义务;
  2. 按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人的范围,分为绝对义务相对义务
  3. 按义务行为的表现方式,分为积极义务(如纳税、抚养等)与消极义务(如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等);
  4. 第一性权利(原权)与第二性权利(救济权)相对应,分为第一性义务第二性义务
  5. 按义务之间固有的主从关系,分为主义务从义务

限度

如同权利行使是有限度的一样,法律关系主体之义务的履行也是有限度的。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义务的限度具体表现在:

  1. 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例如,某人虽然按照法律应承担义务,但由于其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力,则权利人不得强迫该义务人履行义务。
  2. 时间的界限。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一定的时效或时间界限的,超过了时效或时间界限,义务就不复存在。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通常应以子女达到成年为限。
  3. 利益的界限。在权利和义务的资源分配上,既然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限制享有社会的利益,那么义务人也就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和损害。要求义务人对国家、社会和他人无限制尽义务,而漠视义务人所应有的正当权益,同样是违背事物的性质和正义原则的,也是非常错误的。正如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样,义务人在尽义务时,也同样有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