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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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乃權利之對稱,指法律上的義務,即自然人或法人依法應盡的責任。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履行。

分類

義務按不同的標準可作多種分類,主要有:

  1. 按義務所反映的法律關係的性質,分為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個人生活等方面的義務;
  2. 按與義務相對應的權利人的範圍,分為絕對義務相對義務
  3. 按義務行為的表現方式,分為積極義務(如納稅、撫養等)與消極義務(如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等);
  4. 第一性權利(原權)與第二性權利(救濟權)相對應,分為第一性義務第二性義務
  5. 按義務之間固有的主從關係,分為主義務從義務

限度

如同權利行使是有限度的一樣,法律關係主體之義務的履行也是有限度的。要求義務人作出超出「義務」範圍的行為,同樣是法律所禁止的。義務的限度具體表現在:

  1. 實際履行義務的主體資格的限制。例如,某人雖然按照法律應承擔義務,但由於其不具備履行義務的行為能力,則權利人不得強迫該義務人履行義務。
  2. 時間的界限。義務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有一定的時效或時間界限的,超過了時效或時間界限,義務就不復存在。例如,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通常應以子女達到成年為限。
  3. 利益的界限。在權利和義務的資源分配上,既然權利人不可能永遠無限制享有社會的利益,那麼義務人也就不可能永遠承擔社會的不利和損害。要求義務人對國家、社會和他人無限制盡義務,而漠視義務人所應有的正當權益,同樣是違背事物的性質和正義原則的,也是非常錯誤的。正如權利人在享受權利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一樣,義務人在盡義務時,也同樣有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