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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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实物证据,一般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或以违法的方法获取的实物证据材料。

处理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是否应当予以排除,世界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应当一律排除,有的国家则将是否排除的权力赋予法官,由其视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之所以如此,除了各国的法律文化、法律传统外,还与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特点不同直接相关。

言词证据受人的感知能力、辨别能力、记忆能力、陈述能力和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部分证人,都与案件及案件的诉讼进程、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容易影响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如果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调查取证,一方面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言词证据的虚假且不易查证。所以,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法律上的态度比较严格,一般都予以排除。

但是,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稳定性较强的特点,如果采取合法、科学的方法收集、固定、保全,其客观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易于查证。即使在获取实物证据时采取了一些非法的手段,但对实物证据本身的证明力影响较小,因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在法律上不像对非法言词证据那样严格,而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可以采取有选择地排除。因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采取了与非法言词证据不同的排除方式。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在非法严重程度上,非法实物证据的取得必须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违法程度不严重,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就不属于违法程度严重。
  2. 在可能造成的后果上,非法实物证据一旦纳入诉讼证据必须达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如果非法实物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证明力没有受非法取证行为的重大影响,就不会对公正审判造成影响。
  3. 从是否能够得到补救上看,非法实物证据存在的问题必须是即使通过补正或者解释仍然得不到补救的证据。如果非法实物证据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得以补救,则可以不予排除。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非法实物证据是否予以排除,并不取决于非法取证行为本身。只要该实物证据能够得到查证属实,即使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并且比较严重,一般也不予以排除。相比较而言,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更注重其真实性,只要真实,即使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仍然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更注重其非法性,只要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即使该证据内容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