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實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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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實物證據,一般是指辦案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或程序,或以違法的方法獲取的實物證據材料。

處理

對於非法實物證據,是否應當予以排除,世界各國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明確規定應當一律排除,有的國家則將是否排除的權力賦予法官,由其視具體情況自由裁量。之所以如此,除了各國的法律文化、法律傳統外,還與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的特點不同直接相關。

言詞證據受人的感知能力、辨別能力、記憶能力、陳述能力和客觀環境的影響較大,並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部分證人,都與案件及案件的訴訟進程、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容易影響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如果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調查取證,一方面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言詞證據的虛假且不易查證。所以,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法律上的態度比較嚴格,一般都予以排除。

但是,實物證據具有客觀性、穩定性較強的特點,如果採取合法、科學的方法收集、固定、保全,其客觀性、關聯性和證明力易於查證。即使在獲取實物證據時採取了一些非法的手段,但對實物證據本身的證明力影響較小,因此,對於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在法律上不像對非法言詞證據那樣嚴格,而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可以採取有選擇地排除。因此,對於非法實物證據,《排除非法證據規定》採取了與非法言詞證據不同的排除方式。

《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第14條規定:

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 在非法嚴重程度上,非法實物證據的取得必須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如果雖然違反了法律規定,但違法程度不嚴重,僅僅是程序上的瑕疵,就不屬於違法程度嚴重。
  2. 在可能造成的後果上,非法實物證據一旦納入訴訟證據必須達到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程度。如果非法實物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證明力沒有受非法取證行為的重大影響,就不會對公正審判造成影響。
  3. 從是否能夠得到補救上看,非法實物證據存在的問題必須是即使通過補正或者解釋仍然得不到補救的證據。如果非法實物證據中存在的問題,通過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得以補救,則可以不予排除。

從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非法實物證據是否予以排除,並不取決於非法取證行為本身。只要該實物證據能夠得到查證屬實,即使存在非法取證行為,並且比較嚴重,一般也不予以排除。相比較而言,對於非法實物證據,更注重其真實性,只要真實,即使存在非法取證行為,仍然可以作為定案證據;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更注重其非法性,只要存在非法取證行為,即使該證據內容是真實的,也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