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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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8年11月10日 (六) 16:42的版本

種類

證據之種類,乃法律根據證據的外在表現形式和對待證事實的證明作用而對證據所劃分的類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均將證據分為八種。

證據
《民事訴訟法》
第63條
《刑事訴訟法》
第48條
  1. 書證
  2. 物證
  3. 視聽資料
  4. 電子數據
  5. 證人證言
  6. 當事人陳述
  7. 鑑定意見
  8. 勘驗筆錄
  1. 物證
  2. 書證
  3. 證人證言
  4. 被害人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 鑑定意見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種類的開放性問題

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對證據種類一般不作規定,即便有些劃分,也較為粗疏。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大訴訟法關於證據種類的規定都採取了封閉列舉的立法方式,其弊端是不能適應社會生活變化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需要,無法窮盡所有的證據種類,並且經常面臨難以判斷其歸屬的困境。因此,諸多專家建議對於證據種類應當採取“開放列舉”的立法模式,將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修改為:“證據主要有以下種類”或“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的表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