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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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1. 持票人在票據法規定的提示期限內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2.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帳收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
  3.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匯票金額。
  4.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5. 匯票金額爲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付款損失的承擔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付款人在進行付款時,只需對所提示的票據進行形式審查,並無實質審查義務。付款人在履行法定審查義務後進行的付款是有效付款,即使發生錯付,亦可善意免責。

但在下列情况下,付款人須承擔付款的損失:

  1.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如:
    1. 因惡意或重大過失欠缺對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有效證件的審查;
    2. 欠缺對票據記載事項的審查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否完備、是否有絕對有害的記載事項、背書是否連續等的審查;
    3. 對在公示催告期間的票據進行付款的;
    4. 收到止付通知後進行付款的。
  2. 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發生錯付的。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