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的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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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的对向犯,乃对向犯之一种,对于该种对向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

参与行为的可罚性

在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中,能否直接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将购买者作为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处罚?理论上存在不同学说。

立法者意思说

立法者意思说认为,在具有对向犯性质的A、B两个行为中,立法者仅将A行为作为犯罪类型予以规定时,当然预想到了B行为,既然立法者没有规定处罚B行为,就表明立法者认为B行为不可罚。如果将B行为以教唆犯或帮助犯论处,则不符合立法意图。在立法者意思说看来,B行为之所以不可罚,是因为其对向性的参与行为的定型性、通常性。因此,如果参与行为超出了定型性、通常性的程度,就应以教唆犯、帮助犯论处。例如,购买淫秽物品的人即使主动请求卖主出售给自己,也不构成教唆犯与帮助犯。但是,如果对方并不出售淫秽物品,而购买者积极地推动对方,劝导其出售淫秽物品给自己的,则成立教唆犯。

实质说

实质说主张个别地、实质地说明片面的对向犯的参与行为的不可罚性。实质根据之一是,当处罚规定以保护实施参与行为的被害人为目的时,由于参与行为缺乏违法性而不可罚。例如,即使卖淫幼女唆使成年男子对之实施嫖宿行为,对幼女也不能认定为嫖宿幼女罪的教唆犯。因为刑法禁止嫖宿幼女,是为了保护幼女。实质根据之二是,参与者不具备有责性时不可罚。例如,犯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也侵犯了国家的司法作用,因而具有违法性,但刑法之所以不处罚该行为,是因为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犯人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证据、教唆他人窝藏自己的,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不可罚。但是,这种学说难以解决上述购买淫秽物品的行为是否成立共犯的问题。

可罚的规范目的说

可罚的规范目的说认为,不处罚片面的对向犯的一方的参与行为,是基于犯罪论上的实质理由与处罚的必要性意义上的政策判断。持本说的学者认为,实质说所举的缺乏违法性与缺乏责任之例,并不是完全没有违法性与责任,只是缺乏可罚的违法性与可罚的责任。将参与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本来是立法性的政策的当罚性判断。不处罚片面的对向犯的一方的参与行为,是因为从规范的目的出发,基于对处罚目的的考虑和刑事政策的可罚性评价的判断而不可罚。这种学说提出的基准并不明确。

其实,实质说与可罚的规范目的说,不只是在讨论必要的共犯的处罚范围问题,更多地是超出对向犯的范围讨论何种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有责性与可罚性。张明楷教授认为,就真正意义上的片面的对向犯而言,立法者意思说基本上具有妥当性。但是,所谓立法者意思,并不是反映立法者当初的所谓原意或者本意,而是指刑法的客观含义或者刑法的精神。因为从刑法规定了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规定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仅规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却没有规定购买淫秽物品罪的体例就可以发现,刑法并不处罚购买淫秽物品的行为。也正是因为刑法的客观含义不一定明确,有时可能难以作出形式的判断,故必要时应当考虑违法性的实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