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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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8年11月15日 (四) 05:58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 聚眾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聚集糾合多人所實施的犯罪。“聚眾”是實施犯罪的形式。 * 聚眾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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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认识聚众犯罪是认识聚众共同犯罪的前提。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成立共同犯罪。这种聚众共同犯罪,是典型的必要的共犯。但应注意的是,刑法并不一定处罚所有的参与者。例如,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罪,仅对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规定了法定刑。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总则规定处罚其他参加者。因为聚众犯罪涉及的人较多,立法者规定只处罚部分参与行为,正是为了限定处罚范围;如果另外根据总则规定处罚其他参与行为,则违反了立法精神。当然,教唆他人积极参加聚众犯罪的,仍然适用共犯规定。

另一类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与人。当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共同组织、策划、指挥聚众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自不待言。但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是一人以聚众方式犯罪,无共同犯罪可言。由此可见,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聚众犯罪都是共同犯罪,在上述情况下也存在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其馀的参加者是从犯或胁从犯,但立法者根据打击少数、争取教育改造多数的刑事政策,只规定处罚首要分子。可是,从法律上判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标志,是法律是否对该行为规定了刑罚后果(法定刑);如果没有规定刑罚后果,即使明文禁止,也不是犯罪。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处罚其他参加者,就表明其他参加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参加者也不可能是从犯与胁从犯。可见,上述观点有违反罪刑关系的一般原理之嫌,也不利于区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甚至可能导致扩大处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