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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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但各自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不同:

  • 就认识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与可能性;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 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有一种观点认为,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只有一个标准,就是看对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态度还是放任态度;明知结果必然发生而持放任态度时,也应属于间接故意。张明楷教授不认可这种观点,他认为,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反过来,意志因素的内容又限制认识因素的内容。放任是听之任之、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心理态度,因此前提必须是具有发生结果与不发生结果两种可能性。如果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则不可能再放任结果的发生。此外,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发生结果的希望态度的强弱程度会有差异,不应将不很迫切、不很强烈的希望态度认定为放任。从实质上说,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却仍然实施该行为,说明非难可能性严重,将其归入直接故意也是理所当然的。

统一性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虽然存在区别,但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且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故区分二者的意义极为有限。换言之,应当把握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统一性。

  • 其一,不可认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既然间接故意都能成立,直接故意更能成立;事实上也不存在“某种行为出于直接故意时成立此罪、出于间接故意时成立彼罪”的情况。
  • 其二,也不可轻易说,“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因为在刑法分则中,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均未排除间接故意;当人们说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时,只是根据有限事实所作的归纳,并非法律规定。
  • 其三,只要查明行为人认识到了构成要件事实,并且对结果具有放任态度,即使不能查明行为人是否希望结果的发生,也能认定为间接故意。而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宣告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