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意轉化與另起犯意之比較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8年11月23日 (五) 10:28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onlyinclude>犯意轉化與另起犯意具有區別,前者是由此罪轉化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後者是在前一犯罪已經既遂、未…”)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犯意轉化與另起犯意具有區別,前者是由此罪轉化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後者是在前一犯罪已經既遂未遂中止後,又另起犯意實施另一犯罪行為,因而成立數罪。具體說,犯意轉化與另起犯意有三個重要區別:

一、行為在繼續過程中,才有犯意轉化問題;如果行為已經終了,則只能是另起犯意。
例如,甲以強姦故意對乙實施暴力之後,因為乙正值月經期而放棄姦淫,便另起犯意實施搶劫行為。由於搶劫故意與搶劫行為是在強姦中止之後產生的,故甲的行為成立強姦中止與搶劫二罪。
二、同一被害對象才有犯意轉化問題;如果針對另一不同對象,則只能是另起犯意。
例如,A以傷害故意舉刀砍B,適仇人C出現在現場,A轉而殺死C。A的行為針對不同對象,應成立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二罪。
三、在兩個法益之間具有包容關係時,才可能存在犯意轉化,如果沒有包容關係,則應認定為另起犯意。
例如,甲先對乙實施傷害行為,導致乙昏迷。此時,甲發現乙戴有首飾,見財起心將乙的首飾轉移為自己佔有。甲的行為屬於另起犯意,成立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