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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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亦稱捐助法人,是指以財產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財團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

特徵

財團法人的特徵,可從與社團法人的比較中顯現。

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
區別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設立地位 設立人或出資人之出資,屬捐贈遺贈,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贈完成後,所贈財產即移轉為法人所有,捐贈人或遺贈人並不獲得社員權對價 設立人或其成員之出資,屬取得社員權之合同行為,設立人或其成員根據合同成為社員股東
目的事業 只能為公益事業,並不得營利 既可為公益事業,如事業單位法人;亦可為營利事業,如企業法人
有無意思機關 他律法人,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須依捐贈人之意思行事。 自律法人,由社員組成意思機關,其從事的活動在章程範圍內,由意思機關決定。
有無外部監督 財團法人設立的目的、宗旨取決於設立人或出資人的意思。捐贈人捐贈財產時,對財產的使用有特定的用途要求。為此,財團法人參與民事活動,支配法人財產時必須受捐贈人意思的制約,實現捐贈人的願望。由此財團法人沒有法人自己的意思機關。因無意思機關,其執行機關是否按捐助人意思行事,就需要有人監督。捐助人、主管機關都可以對其行為實施監督,若財團法人的行為違背法律、章程或捐助人意思的,捐助人、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 原則上不受外部監督
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 經清算後有剩餘財產的,須按章程或者社員大會的決議分配給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