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之規定,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社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設立社會團體就是源於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社會團體須經登記設立,並有自己獨立的經費來源。
人民團體屬於特別類型的社會團體,根據法律的規定擔負一定的社會管理職能,且無須登記,如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