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內容
行為主體
本罪為身份犯,行為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
但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的,成立刑法第385條規定的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並不從事公務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行為主體。
行為內容
行為內容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其一,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於行為人的職務行為時,行為人以職務行為或者允諾實施或不實施職務行為作為條件,實施受賄行為。
其二,必須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且數額較大(根據司法實踐,5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這裡的財物不僅包括金錢和實物,而且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
其三,不管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為他人謀取利益。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最低限度是允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上為他人謀取了利益。
其四,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成立本罪。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不包括單純違反地方性規定的行為。
責任形式:故意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賄賂的行為會發生侵犯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認定
回扣與折扣佣金
認定本罪時,應將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與正當業務行為相區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法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但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必須如實入賬。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並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動報酬。對合法接受折扣、佣金的,不能認定為受賄;但對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受賄。
2008年《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8年11月20日《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下列行為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 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數額較大,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的;
-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採購等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數額較大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數額較大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的;
-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數額較大,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的;
- 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採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採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3條的規定,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