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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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協議有廣狹二義。廣義的股東協議泛指股東之間簽署的各類協議;而狹義的股東協議僅指股東之間簽署的、與股東資格相關的協議。

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之區別

股東協議不同於公司章程,往往不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

立法

在實踐中,基於股東之間的特別關係、特別承諾或特別信任,常有股東通過協議界定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總體而言,當前我國公司和投資者對股東協議的重視程度不高。

1993年《公司法》對股東協議的效力語焉不詳。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雖未設專章對股東協議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但在分散於各章的制度設計中極其重視股東契約自由,重視通過股東協議界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利益、風險。例如,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35條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優先認繳出資;第72條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批准行為由公司的意思表示轉向股東個人的意思表示;第75條鼓勵退股股東與公司達成退股協議。

基於股東自治精神,公司、股東和中介機構應當更加重視股東協議的簽署工作。除了適用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的特別規定外,股東協議還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