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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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股东协议泛指股东之间签署的各类协议;而狭义的股东协议仅指股东之间签署的、与股东资格相关的协议。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之区别

股东协议不同于公司章程,往往不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立法

在实践中,基于股东之间的特别关系、特别承诺或特别信任,常有股东通过协议界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公司和投资者对股东协议的重视程度不高。

1993年《公司法》对股东协议的效力语焉不详。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虽未设专章对股东协议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在分散于各章的制度设计中极其重视股东契约自由,重视通过股东协议界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利益、风险。例如,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5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优先认缴出资;第72条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批准行为由公司的意思表示转向股东个人的意思表示;第75条鼓励退股股东与公司达成退股协议。

基于股东自治精神,公司、股东和中介机构应当更加重视股东协议的签署工作。除了适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外,股东协议还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