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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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9年3月14日 (四) 23:25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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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
  • 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44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6個月內提出。
執行結案之期限
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結案,但是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期限
第三人撤銷之訴,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