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是與一對一的原告和被告進行單獨訴訟相對應的複數訴訟形式,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兩人以上的訴訟。
在對某一法律關係的爭議中,如果所爭議的權利屬於若干主體,就可能有若干個人同時處於原告的地位,如多個原告對同一財產主張共同共有。同樣,被告一方,也可能有若干人處於被原告起訴的地位,例如多個被告被原告起訴稱共同侵犯其名譽權。
共同訴訟屬於訴的合並(主體合併,即當事人的合併)。其意義在於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處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特徵
相對於原告和被告爲一對一的訴訟而言,共同訴訟具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兩人以上。這是共同訴訟的基本特徵,也是區分共同訴訟與單一訴訟的標準。
2.一方或雙方爲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只有當一方或雙方爲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時,才能成爲共同訴訟。
種類
無論哪種形式的共同訴訟,都是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或者原告、被告雙方的人數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訴訟。
消極、積極與混合
如果原告一方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參與訴訟,稱為積極的共同訴訟;如果被告一方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參與訴訟,則稱為消極的共同訴訟。共同原告一方,稱為積極的共同訴訟人;共同被告一方,稱為消極的共同訴訟人。如果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是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參與訴訟,則這種共同訴訟被稱為混合的共同訴訟。
普通與必要
共同訴訟有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兩種類型。其中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共同訴訟,是必要共同訴訟;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共同訴訟,是普通共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