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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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合併為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

共同財產制的根本,在於謀求夫妻經濟生活與身份生活的一致,內部與外部的一體,既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質目的,又保障因從事家務勞動而無收入或收入較低配偶一方的權益,有助於實現實質意義的夫妻平等。

共同財產制一方面確保夫妻經濟獨立,另一方面公平合理保護在家庭中承擔不同分工的配偶雙方。從夫妻財產制進化演變角度看,共同財產制是最具有現代意義的財產制度。正因如此,許多國家和地區把共同財產製作為法定夫妻財產制,或作為契約財產制之一。

類型

依夫妻財產共有範圍不同,具體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所得共同制、動產及所得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剩餘共同制等。所得共同制是共同財產制中的基本形態,剩餘共同制或所得參與共同制等是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的折中或複合形態。

  • 一般共同財產制,亦稱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後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 所得共同制,即婚後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歸雙方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動產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動產及婚後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勞動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後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歸夫妻共同共有,因繼承、受贈等非勞動所得歸所得者個人所有的夫妻財產制。
  • 剩餘共同制,亦稱淨益共同制、所得參與制、婚後所得共享制等,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得歸各自分別所有,但歸夫妻雙方共同享有而不分割;待婚姻終止時,配偶各方所得的財產扣除當初財產之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對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有多餘差額二分之一的請求權。所得共享的目的是為在婚姻期間因獻身家庭和孩子而無法獲得自己的收入或積蓄的妻子提供幫助。

立法

共同財產制早在中世紀的許多國家就存在。資產階級建立國家後,採用共同財產制的國家和地區較多。隨著社會發展,20世紀以後,夫妻財產共同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且風行世界。自1920年以後的50餘年時間裡,瑞典、德國、法國、瑞士、中華民國等國的夫妻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發生了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