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9年3月30日 (六) 02:36的版本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是中巴兩國簽署的重要司法協助類法律文件,為雙方加強移管被判刑人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礎。該條約生效後,雙方將根據條約開展合作,將在本國服刑並願意回國繼續服刑的締約另一方的公民移管回其國籍國服刑,以幫助他們克服在異國他鄉服刑遇到的在語言文化、生活習慣、宗教信仰、通信、探視等方面的困難,有利於被判刑人的改造和順利重返社會。

目前,該條約尚需中巴兩國立法機關批准方能正式生效。

簽約歷程

2014年8月,中巴兩國代表團於伊斯蘭堡舉行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談判,雙方就全部條款達成一致,並草簽條約文本。2018年11月3日11月3日中午,在李克強總理與伊姆蘭·汗總理的見證下,中國司法部長傅政華與巴基斯坦外交部長庫雷希在人民大會堂河北廳分別代表本國簽署本條約。[1]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