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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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系被告原告起诉后,在诉讼系属中,对于原告,向同一法院于同一诉讼程序所提起之诉也。此际,原告之诉称为“本诉”,被告提起者为“反诉”;本诉被告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称为“反诉被告”。

民事诉讼,为节省浪费时间,并防裁判之抵触,使诉讼标的及其防御方法相牵连之诉讼,利用同一诉讼程序加以裁判,特设反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51条中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反诉的要件和程序。

反诉与本诉

反诉与本诉是两个不同的。这可从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和案件事实来分析。反诉与本诉的主体是不同的,主体不同则是不同的诉。

反诉以本诉为存在前提,无本诉则无反诉。不过,反诉具备诉的构成要素,不同于本诉而是另一个诉,所以反诉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比如若本诉撤回或终结而反诉尚未审结的,则应继续审理反诉直至作出判决。

反诉与诉讼抵销

《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债务抵销在诉讼之前或诉讼之外进行的,叫诉讼外抵销。债务抵销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则叫诉讼抵销

在诉讼中,当同时符合债务抵销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则有两种选择:(1)请求诉讼抵销;(2)提起反诉。

反诉与诉讼抵销存在如下主要区别:

  1. 在法律性质方面,反诉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但是诉讼抵销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并不改变本诉原被告的诉讼地位。
  2. 在提起要件或申请要件方面,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起诉要件,同时还应当具备诉的合并要件和反诉的特殊要件;但是诉讼抵销无此要求。
  3. 在审判方面,即使本诉被撤回或终结,反诉也可继续审理下去,并应对本诉和反诉分别作出判决;但是诉讼抵销与原告之诉只得合并审理,并因原告之诉不存在而失效,且对诉讼抵销不得作出单独的判决。
  4. 在既判力方面,对反诉作出的判决,不论胜败,一旦确定,就有既判力;而本案判决对成功抵销的债权具有既判力,未抵销的债权不受既判力约束而可以提起诉讼。

实务中,往往难以判断被告是选择诉讼抵销还是选择反诉。对此,法院应当询问被告,了解其真实意图。不过,法官应当向被告阐明诉讼抵销与反诉的区别,告诉被告可以选择诉讼抵销也可以选择反诉,若选择反诉则应告知其按照起诉要件提起反诉。在上诉程序中,被告主张诉讼抵销的,参照上诉程序中提起反诉来处理。

要件

由于反诉是一个诉,所以提起反诉首先必须具备起诉条件。由于反诉与本诉在同一个诉讼程序合并审理,所以反诉还得具备诉的客观合并要件。由于反诉与本诉是一种特殊的合并,所以反诉还须具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有:

一、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这是大陆法系和我国对反诉主体的要求。如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允许在适当的情况下将第三人作为反诉当事人。我国有学者主张扩大反诉当事人的范围,比如在一定情况下,非本诉当事人可作反诉的原告或被告。

二、《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

该期限过于严格,不当限制了反诉的提起,从而削弱了反诉制度的意义。许多国家规定,反诉应在本诉提起到本诉最后辩论终结之前提起。根据《适用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允许原审被告在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在本诉的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反诉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为二审判决,反诉当事人因此失去提起二审的机会(即失去获得二审审判的审级利益)。对此,许多国家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可在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

三、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本诉适用简易程序而反诉适用普通程序的,若当事人各方合意反诉适用简易程序并经法院许可的,则可在审理本诉的简易程序中,提起反诉。

四、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反诉与本诉在诉讼请求方面存在的牵连关系,有时体现为相互冲突或抵销,例如原告提起离婚之本诉而被告提起婚姻无效之反诉。反诉与本诉在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的牵连关系,譬如两人互殴,一人诉请损害赔偿,对方反诉损害赔偿。

五、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反诉应当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并且反诉不属其他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即反诉若属于其他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则不得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此外,审理本诉的法院基于牵连管辖,能够对本无管辖权的反诉取得管辖权而与本诉合并审理。

程序

提起反诉应当提交反诉状(实为起诉状),应当送达反诉被告。简易程序中,可以口头提起反诉。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是被告提起反诉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交费办法》第18条)。

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是否具备反诉要件。法院认为当事人意图延滞诉讼而提起反诉的,不应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有时被告所提之诉虽不符合反诉要件,但符合起诉要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只是不作反诉对待。

由于反诉是一相对独立的诉,所以反诉不因本诉撤回或终结而失去效力。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若起诉状副本送达了被告或者被告进行了答辩或法庭言词辩论,则应经被告同意才可撤诉,但是,由于反诉是以本诉存在为前提而由被告提起的,所以当本诉撤回后,被告无须原告同意就可撤回反诉。

法院受理反诉后,应当在同一程序中合并审理本诉和反诉,在审理中可以合并辩论也可以分开辩论或限定辩论。对于本诉和反诉应当分别作出裁判,各裁判可以同时作出也可以先后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