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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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鑑定,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指派或聘請具有某種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或判斷的訴訟活動。

意義

對與犯罪活動有關的物品、痕跡、人身、屍體進行鑑定,可以幫助偵查人員分析判斷案情,明確偵查方向,確定偵查範圍;也是取得案件證據,弄清嫌疑人是否犯罪的一種重要手段。

鑑定人

在刑事偵查中,凡案件涉及某些關於科學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而為偵查人員所不能解決時,就必須邀請或指定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科學技術鑑定。我國刑事偵查中的鑑定,通常是由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負責進行。必要時,也可請有關部門具有專門科學技術知識的人作為鑑定人。

鑑定人的條件是:

  1. 要具備解決案件中某種專門性問題的專業知識或技術;
  2. 與本案無關的自然人,即能夠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
  3. 必須經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

種類

鑑定分為: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書法筆跡鑑定、指紋鑑定、腳印鑑定、化學鑑定、司法會計鑑定和工藝技術鑑定。

鑑定結論

鑑定人應及時就指定的事項進行鑑定,並寫出明確的鑑定結論。偵查人員對鑑定結論若有懷疑或有問題,可以要求鑑定人補充說明,或補充鑑定,必要時可以更換鑑定人,重作鑑定。鑑定結論若用作證據使用,應當將結論告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不同意見,提出合理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當然,這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