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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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即实物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物品和痕迹以及其他能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

物证是以物品的存在状态、外部特征等物理属性,以及物品的物质结构等化学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 物证的存在状态,是指作为物证的物品存在的位置、时间和空间;
  • 外部特征,主要包括该物品及物品上痕迹的形状、颜色、新旧程度、质量、重量以及其他物理特性,如指纹以外部特征和存在场所发挥证明作用,赃款赃物以数量性质发挥证明作用。
  • 物质结构,是指物品的化学元素、成分及其物质组成结构,如毒品的化学成分及其中所含有的各种物质分子的比例,等等。

特征

物证是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在整个证据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由于其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与言辞证据相比,其证明力往往更强。同时,物证是检验言辞证据是否真实的依据。物证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物证具有证明方式的特定性。物证是以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二、物证具有证明价值的客观性,与各种言辞证据相比,其证明力往往更强。

三、物证具有证明范围的狭窄性。物证不能单独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因为单独一个物证,一般不能直接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一方面,而且物证通常要与司法鉴定结论结合才能发挥证明作用。

四、物证具有证明过程的被动性,由于物证观存在物,是“哑巴”证据,不能自明其义,要依靠人们去发现、识别和挖掘它同案件的客观联系,并将其纳入诉讼轨道才能明确其证据意义,发挥证明作用。因此,不仅收集固定物证需要借助科学技术、特殊设备和专业知识,而且证据内容的揭示也要进行勘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