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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证明与自由的证明
依据德国证据理论,证明分为严格的证明和自由的证明:
- 严格的证明,主要是针对实体法事实严格依照证据法的规定进行的证明,它具有“严格的形式性”,表现为:一是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二是法定调查程序之限制,亦即审判程序中关于案件事实的调查与证明,必须在法律规定所准许的证据方法范围之内,并且依据法律规定的调查证据程序加以实施,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才符合严格证明的要求。
- 自由的证明,是针对若干程序事实而进行的,它是非依严格的证据法的规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裁量而进行的形式较为灵活的证明,没有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和法定调查程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