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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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勘驗筆錄,是指勘驗人員對被勘驗的現場或物品所作的客觀記錄。

啟動

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勘驗。

方式

勘驗時應當保護他人的私隱和尊嚴。

參與人員

民事訴訟法規定,勘驗人員進行勘驗,必須出示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法院可以要求鑒定人參與勘驗。必要時,可以要求鑒定人在勘驗中進行鑒定。

勘驗筆錄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證明力

根據《證據規定》,勘驗筆錄的證明力一般大於一般意義的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