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筆錄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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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偵查過程中,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明案情,偵查人員一般都涉及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等進行勘驗的偵查活動。在法院的審判階段,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也可以再次進行現場、物品等的勘驗,這是人民法院證據調查活動的組成部分。通過勘驗可以使偵查、審判人員對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等有直接的瞭解;收集和保全物證、書證以及可供鑑定的材料。偵查、審判人員對勘驗的情況應當依法製作筆錄。

類型

刑事訴訟中的勘驗筆錄包括:

現場勘驗筆錄

現場勘驗筆錄,它是偵查人員或者審判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現場進行勘驗時製作的筆錄,一般由現場情況的文字記錄、現場拍照和現場繪圖等三部分組成。製作現場勘驗筆錄時應把現場上所見的與犯罪情況有關的情況客觀、全面、詳細地記錄下來。

物證檢驗筆錄

物證檢驗筆錄,主要內容是記載勘驗時所見到的物品的性質、形狀、位置和其他特徵等。

屍體檢驗筆錄

屍體檢驗筆錄,它是對檢驗屍體的所見和提取的物品所作的如實記錄。屍體檢驗一般是在偵查人員或者審判人員的組織下由法醫進行。屍體檢驗後由法醫製作筆錄,偵查人員或審判人員等必須在檢驗筆錄上簽字。

偵查檢驗筆錄

偵查實驗筆錄,它是偵查人員為了驗證在一定條件下某一事件能否發生及其後果如何而實驗性地重演該事件時所作的記錄。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