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之规定,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
注释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之规定,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