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人
宅基地使用權人,即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主要是農村居民,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然而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還包括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城鎮私房所有者及經批准在城鎮建房的城鎮居民。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分別對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城鎮非農業人口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作了現定,然而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僅規定了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問題,而對城鎮非農業居民的宅基地問題則沒有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 一、 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屬物
自然人對審核批准的宅基地享有長期的使用權,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屬物。當然,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屬物需要批准的,應當申請批准;自然人亦可在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範圍之內,在房屋前後或四周種植樹木等。自然人對於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和其他附屬物等享有所有權。
- 二、 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將地上建築物以出售、贈與、繼承、遺贈的方式移轉於他人,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
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三、 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附屬物滅失的,不影響宅基地使用權的效力,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宅基地上重新建造房屋,以供居住
在此值得注意的:我國現行立法嚴格禁止宅基地使用的抵押、出租和轉讓。學者們對此種做法認識不一。
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 一、 不得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如以宅基地使用權投資入股等行為,為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該行為無效。
- 二、 接受政府統一規劃
因國家基本建設需要徵用土地的,或因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需要,或因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可以依法定程序,進行合理的調劑或重新安排。
- 三、 正當使用宅基地
由於宅基地主要是作為生活資料提供的,所以權利人不得將宅基地作為生產資料使用,如將宅基地投資建廠或者改為魚塘等。
此外,本集體的村民通過轉讓取得兩處以上宅基地的,應當交納多佔部分的宅基地使用費。本集體以外的人通過轉讓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交納宅基地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