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事務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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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事務執行人,或稱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指對內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的人。

合夥企業的優勢之一就是其治理機制的靈活性,不像公司企業那樣必須設立法定管理機關。原則上,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即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如果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事務,則每一個合夥人都有權對內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但是,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也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由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任職資格

合夥企業合夥事務執行人由合夥人擔任,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 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 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 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 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 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査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
  6.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 執行事務合夥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 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