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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刑法志》說:“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頒行“折杖法”,意在籠絡人心,改變五代以來刑罰嚴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規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
折換辦法
具體的折換辦法是:
- 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杖後釋放;
- 徒刑折換成脊杖,杖後釋放;
- 流刑折換成脊杖,杖後就地配役1年。其中加役流以脊杖二十,就地配役3年。
利弊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折杖法對緩和社會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對反逆、強盜等重罪不予適用,具體執行當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說:“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肌體,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