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得首匿原則,是漢宣帝時期確立的,該原則主張親屬間首謀藏匿犯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親親得相首匿來源於儒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論,對卑幼親屬首匿尊長親屬的犯罪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親屬首匿卑幼親屬,罪應處死的,可上請皇帝寬貸。它反映出漢律的儒家化,並且成為以後中華法系的主要特點之一,一直影響著中國及其周邊東亞、東南亞各國的後世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