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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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國家或者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支配性權利

特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土地所有權有以下特徵:

一、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由法律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兩類土地所有權主體及其代表均為法定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土地所有權的取得、變更與喪失依法律規定,不得約定。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取得需經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可因國家徵收、徵用而喪失。

三、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規定禁止買賣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公有制,非公有土地所有權主體不能通過市場交易取得土地所有權,公有土地所有權主體之間也不能通過任何方式進行土地所有權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市場進行的土地交易僅為土地使用權交易。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