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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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如果行為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其實施的行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故刑事責任年齡事實上是犯罪年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自然人犯罪主體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

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基於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水平,少年兒童接受教育的條件,依據我國的地理、氣候條件,根據國家對少年兒童的政策,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如下規定:

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

不滿14週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即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刑法理論稱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

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即對負刑事責任時期

刑法作出這樣的限定,除了考慮犯罪的嚴重性之外,還考慮了犯罪的常發性。還有一些犯罪或許重於這裏所列舉的犯罪,但由於處於這一年齡階段的人不可能實施或者很少實施,刑法未作規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姦淫幼女,或者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例如,15週歲的甲綁架他人後故意殺害他人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15週歲的乙在拐賣婦女的過程中強姦婦女的,應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除上述規定之外,《刑法》第17條第4款還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已滿16週歲的人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此即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

減輕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根據《刑法》第17條之一的規定:「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些都是關於減輕刑事責任時期的規定。

刑事責任年齡
絕對無 0-14
相對負 14-16 減輕
完全負 16以上 16-18
18-75
75以上 故意犯罪者,可從輕或減輕
過失犯罪者,應從輕或減輕

年齡的計算

刑法所規定的年齡,是指實足年齡,不是指虛歲。實足年齡以日計算,並且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例如,已滿14週歲,是指過了14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是已滿14週歲。

跨年齡的處理

行為跨年齡段

行為跨年齡段的處理。對於不滿14週歲實施危害行為,一直延續到成年時期的,只能追究其達到年齡階段以後的行為的責任。行為人已滿16週歲後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在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時也實施過同樣的行為,如果行為屬於《刑法》第17條第2款所規定的八種犯罪,應一併追究,否則,只能追究已滿16週歲以後實施的行為。

行為和結果跨年齡段

在行為實施和結果發生有較長的時間間隔的場合,需要討論是按照行為時,還是按照結果發生時計算年齡的問題。例如,行為人實施傷害行為時差一天滿14週歲,發生死亡結果時已滿14週歲的,是否可以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追究其刑事責任?比較合理的見解是:對年齡應以行為發生時為基準進行判斷。理由在於:犯罪是表現於外的行為,責任能力是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辨認、控制能力必須是行為當時的能力。當然,如果行為人實施一定身體動作以後,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就應根據不作為犯罪的發生時間計算年齡。例如,不滿14週歲的行為人在他人的酒中投入毒藥,並將毒酒隱藏於酒櫃中,他人飲用時,行為人已滿14週歲的,可以認為行為人對自己14週歲以前的行為所可能引起的危險有排除的義務,其已滿14週歲,但仍然不履行危險源排除義務,因而導致他人死亡的,應當成立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