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如果行為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其實施的行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故刑事責任年齡事實上是犯罪年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自然人犯罪主體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
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基於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水平,少年兒童接受教育的條件,依據我國的地理、氣候條件,根據國家對少年兒童的政策,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如下規定:
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
不滿14週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即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刑法理論稱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
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即對負刑事責任時期。
刑法作出這樣的限定,除了考慮犯罪的嚴重性之外,還考慮了犯罪的常發性。還有一些犯罪或許重於這裡所列舉的犯罪,但由於處於這一年齡階段的人不可能實施或者很少實施,刑法未作規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姦淫幼女,或者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例如,15週歲的甲綁架他人後故意殺害他人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15週歲的乙在拐賣婦女的過程中強姦婦女的,應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除上述規定之外,《刑法》第17條第4款還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已滿16週歲的人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此即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
減輕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根據《刑法》第17條之一的規定:「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些都是關於減輕刑事責任時期的規定。
絕對無 | 0-14 | ||
相對負 | 14-16 | 減輕 | |
完全負 | 16以上 | 16-18 | |
18-75 | |||
75以上 | 故意犯罪者,可從輕或減輕 過失犯罪者,應從輕或減輕 |
年齡的計算
刑法所規定的年齡,是指實足年齡,不是指虛歲。實足年齡以日計算,並且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例如,已滿14週歲,是指過了14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是已滿14週歲。
跨年齡的處理
行為跨年齡段
行為跨年齡段的處理。對於不滿14週歲實施危害行為,一直延續到成年時期的,只能追究其達到年齡階段以後的行為的責任。行為人已滿16週歲後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在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時也實施過同樣的行為,如果行為屬於《刑法》第17條第2款所規定的八種犯罪,應一併追究,否則,只能追究已滿16週歲以後實施的行為。
行為和結果跨年齡段
在行為實施和結果發生有較長的時間間隔的場合,需要討論是按照行為時,還是按照結果發生時計算年齡的問題。例如,行為人實施傷害行為時差一天滿14週歲,發生死亡結果時已滿14週歲的,是否可以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追究其刑事責任?比較合理的見解是:對年齡應以行為發生時為基準進行判斷。理由在於:犯罪是表現於外的行為,責任能力是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辨認、控制能力必須是行為當時的能力。當然,如果行為人實施一定身體動作以後,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就應根據不作為犯罪的發生時間計算年齡。例如,不滿14週歲的行為人在他人的酒中投入毒藥,並將毒酒隱藏於酒櫃中,他人飲用時,行為人已滿14週歲的,可以認為行為人對自己14週歲以前的行為所可能引起的危險有排除的義務,其已滿14週歲,但仍然不履行危險源排除義務,因而導致他人死亡的,應當成立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