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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日 (五) 07:19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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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日
,系2008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所规定之
月计薪天数
。根据前述通知之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参见
20.8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