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工作時間與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相適應,是指勞動者每日、每週少於標準工作時數的工作時間。
目前規範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依據主要有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8條,非全日制工作時間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