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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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是關於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以及相關合夥事項的約定。

成立合夥企業須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內容

合夥協議的具體內容包括:

  1.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 合夥目如和合夥經營範圍;
  3.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 合夥事務的執行;
  7. 入夥與退夥;
  8. 爭議解決辦法;
  9.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除須符合《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3. 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4.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5. 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6.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同樣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企業法》允許合夥協議另行約定。譬如,合夥協議也可以約定經多數合夥人同意就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