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查封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9年9月26日 (四) 09:53的版本 →‎效力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預查封,乃《房地產執行通知》新創立的一項制度,是指對尚未在登記機關進行物權登記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備案等預登記手續、被執行人享有未公示的物權或者物權期待權的房地產所採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法院制發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查封登記手續。

適用

可以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有:

  1. 被執行人全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2. 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以對確認後的土地使用權裁定預查封。對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

可以預查封的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有:

  1. 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2. 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3. 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程序

預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時,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效力

預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標的物轉讓的效力上應當是相同的。在法院預查封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分預查封的財產,有關部門也不得辦理轉讓、抵押手續。

二者效力上的區別在於:

  1. 法院不能對預查封的財產進行處理;
  2. 預查封期間,登記機構除了可以將預查封的房地產等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義下外,不得為任何其他登記行為。而一旦房地產等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預查封就自動轉為查封。

解除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

「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以對確認後的土地使用權裁定預查封。對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將被執行人繳納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退還的土地出讓金交由人民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