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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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实施部分法律行为的能力,其余的法律行为则需要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在完全具备意思能力和彻底不具备意思能力之间存在一部分人,其虽然具有意思能力但却不完全成熟。这部分人对于性质不太复杂的行为已经能够认识其法律后果,也能够认识到对自己是否有利,而且他们必须独立实施一些法律行为,如购买生活的必须用品、乘坐公共汽车等,如不承认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则这些人无法正常地生活。

类型

一是8周岁以上无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此种类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 首先,需要年满8周岁但是尚未达到成年年龄,而且也没有被作为拟制成年者(即非属于);
  • 其次,需要无精神障碍,即精神正常而无精神病也非属痴呆型人。
二是认知能力有一定障碍的人。

依据《民法总则》第22条之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这类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是成年人,但其有一定认知障碍,其障碍程度没有严重到使其毫无意思能力的状态,对于性质不复杂的比较简单的交易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因而法律允许其独立实施,而对于内容复杂、性质重大的行为则仍然须借助其法定代理人实施。

行为效果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两类法律行为:

一是纯获法律上利益不负担任何义务的法律行为。

所谓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必须是该行为生效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任何义务,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即为有效。一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负担义务即便其取得的权利价值远远高于其负担的义务,仍然不属于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例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将价值50万元的房子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仍然不属于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二是与其年龄、认知能力等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