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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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不具有獨立實施任何法律行為的資格,其所有法律行為均須其法定代理人予以代理的情形。

類型

一是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

依據《民法總則》第20條之規定,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不滿8週歲,是指尚未過8歲的生日,包括8週歲生日當日。從過了8週歲生日的第二天起自然人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是完全欠缺認知能力的人。

需要注意,只要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後果的人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便其是成年人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至於是基於什麼原因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後果的則在所不問,可以是精神病人,也可以是痴呆型人,還可以是植物人等等。

行為效果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沒有意思能力,所以不能實施任何有效的意思表示,所有法律行為都應當由其法律代理人代理,否則無效。[註 1]

注釋

  1. 《民通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民法總則》未采納該司法解釋,仍然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一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