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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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部专门针对无单放货问题的司法解释

《无单放货规定》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意义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专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在审理无单放货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辅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作为其判案的依据。其中,《海商法》第72条到第80条关于运输单证的规定是法院在判决书中经常援引的法律依据。这样的法律适用显然是滞后于实践的,并严重影响了司法统一性。

2009年出台的《无单放货规定》针对困扰司法实践已久的无单放货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作为一部专门针对无单放货出台的司法解释,《无单放货规定》根据《海商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有15条对无单放货若干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司法实践的裁判明确了相关依据,其已成为法院在处理无单放货时的重要依据,对未来司法实践关于无单放货案件处理的巨大指导作用更是不容忽视。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