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辜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9年10月24日 (四) 14:19的版本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保辜,是指對傷人罪中被侵害人的受傷害後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侵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唐律》規定:“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時間內受傷者死去,傷人者承擔殺人刑責;限外死去或者限內以他故死亡者,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刑事責任。

唐代確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傷人者的刑事責任,儘管不夠科學,但較之以往卻是一個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