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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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辜,是指对伤人罪中被侵害人的受伤害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侵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