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辜,是指對傷人罪中被侵害人的受傷害後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侵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唐律》規定:「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時間內受傷者死去,傷人者承擔殺人的刑責;限外死去或者限內以他故死亡者,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刑事責任。
唐代確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傷人者的刑事責任,儘管不夠科學,但較之以往卻是一個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