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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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户籍制度,古已有之。无论古今,户籍均以“周知民数”之统计功能为基本定位,唯其社会功能则各有不同。

昔汉魏徐干《中论》曰:“治平在庶功兴,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也。”然而,虽中国数千年来,见于载籍之民数,殆无一确实。依吕思勉先生所信,症结在于,事役之分配赖于民数,而历代未尝以户籍固定居所。民众迁徙来去自由,为避事役,背井离乡散于江湖者众,精确统计势无可能。诚之先生因而概叹:“户籍役籍,并为一谈,尤为清查人口之大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之形成

今之户籍,并为一谈者,何止役籍。管制较于往昔,实有过之而无不及。为实现全方位的管制,主事者“以史为鉴”,一扫迁徙自由之“遗风”,易辙而行。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施行,第10条分3款规定:“(第1款)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2款)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第3款)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自此,作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成分,城乡二元壁垒固若金汤。制度之外的江湖“黑户”,直可谓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几无任何生存空间。

对私法之影响

户籍主要用以户政管理,不能直接引起私法效果,但户籍系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件,可能对私法产生证据效力。户籍记载事项能够提供证据的私法事实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住所之所在、法定姓名(本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今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萎退,市场跟进。户籍制度辉煌难再,然其魂灵仍盘桓不去。于私法而言,户籍触角所及,影响至巨者,一是制造若干以“”的面目出现的“准权利主体”,二是奠定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格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至今仍难进入市场交易,横亘其间的,即是难以撼动的户籍治理制度与理念——若是许可农村土地自由交易,势将摧毁户籍构筑的城乡壁垒与迁徙藩篱。

户籍与居民身份证之区别

除户籍外,记录自然人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件还包括居民身份证。一般情况下,居民身份证与户籍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不同在于,前者以个人、后者以户为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