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承包經營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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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經營戶,簡稱承包戶,是指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戶。《民法總則》第5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特徵

農村承包經營戶有如下特徵:

1.農村承包經營戶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不是獨立的個體勞動者。

2.農村承包經營戶無須登記,其資格以承包經營合同為依據,以土地或者其他資源為承包標的,而以完成糧油等農產品的交售為主要義務。

3.以家庭為單位的經營,包括農業、畜牧業、養殖業及其他為農業生產服務生產經營的活動。

財產責任

《民法總則》第56條分兩款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原則上以家庭財產對經營負責。在農村承包經營戶,由農戶從事土地承包經營的,則以農戶財產承擔;若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