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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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者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規定的犯罪

特徵

單位犯罪具有以下特點:

(一)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犯罪,即是單位本身犯罪。

單位犯罪不同於個人犯罪,不能將單位犯罪視為自然人犯罪行為的簡單相加,而應視為單位本身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單位犯罪也不同於共同犯罪,一個單位犯罪時,該單位是犯罪主體,就單位而言只有一個主體,不是單位中的所有成員共同犯罪。

(二)單位犯罪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

單位犯罪雖然是單位本身犯罪,但具體犯罪行為需要決定者與實施者。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實施的。單位意志不是單位內部某個成員的意志,也不是各個成員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單位內部成員在相互聯繫、相互作用、協調一致的條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單位的整體意志。從形式上來說,這種整體意志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形成的;從法律上來說,這種整體意志就是單位整體的罪過。單位整體意志形成後,便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因此,在單位犯罪中,主體實際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單位犯罪主體;二是單位內部的自然人主體。二者密切聯繫、不可分割。沒有單位本身作為犯罪主體,其中的某些自然人便是獨立的自然人犯罪主體;如果沒有單位內部的自然人主體,也不可能有單位犯罪。基於上述理由,盜用、冒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或者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者認可而實施犯罪的,或者單位內部成員實施與其職務活動無關的犯罪行為的,都不屬於單位犯罪,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單位犯罪通常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者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

為單位謀取合法利益的行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僅僅為單位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也不成立單位犯罪。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是指為單位本身謀取非法利益,違法所得由單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種理由將非法所得分配給單位全體成員享有。

(四)單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規定為前提。

即只有當刑法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的行為主體時,才可能將單位實施的危害行為認定為單位犯罪。換言之,某種罪行雖然“由單位實施”,但只要刑法沒有將單位規定為該罪的犯罪主體,就不構成單位犯罪,不能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是無罪的,只要自然人符合相關犯罪的犯罪構成,就應依法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對此,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明確指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定罪

對單位犯罪,應當按照其所觸犯的犯罪構成所對應的罪名定罪。這裡所討論的單位犯罪的定罪,是指具備哪些要件犯罪行為構成單位犯罪。

主體要件

單位犯罪的主體,應是依法成立,擁有一定財產或者經費,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一)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其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前者是指全體股東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公司;後者是指由一定人數的股東發起設立的,全部資本劃分為股份,股東以所購的股份承擔責任的公司。
  • 企業,是指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等活動為內容,以獲取贏利和增加積累、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的一種營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公司也是企業的一種,但這裡的企業是指公司以外的企業。
  • 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包括國家事業單位集體事業單位
  • 機關,是指履行國家的領導、管理職能和保衛國家安全職能的機構,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
  • 團體,是指各種群眾性組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協會,等等。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制性質,不影響其作為單位犯罪主體。換言之,《刑法》第30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單位是一個外延很廣的概念。有些單位明顯屬於獨立的單位,如××總公司、××製造廠、××大學、××廳(局)、××工會等。有些單位也明顯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如××分公司、××分廠。這些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單位,才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些單位沒有相對獨立性,如工廠的車間、國家機關中的處室、學會中的分會,等等。根據司法實踐,以單位的分支機搆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搆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搆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符合我國法人資格條件的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我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在我國領域內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二)單位犯罪的主體應是依法成立的組織。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應以共同犯罪(主要是集團共同犯罪)論處。依法成立意味著單位成立的目的與宗旨合法,而且履行了規定的登記、報批手續。

(三)擁有一定財產或者經費

單位犯罪一般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對單位犯罪一般實行雙罰制,包括對單位判處罰金,這就意味著單位犯罪的主體應當擁有一定的財產或者經費。否則,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這裡的財產或者經費,是單位本身所有的財產或者經費,即是超越單位成員集合利益以外的財產或者經費,而不是單位成員財產的集合。

(四)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

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這意味著單位必須有自己的名稱、機構與場所,意味著單位能以自己獨立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客觀要件

單位犯罪的成立,必須符合單位犯罪的客觀要件。刑法分則對各種單位犯罪都規定了客觀要件,只有當單位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所規定的客觀要件時,才可能成立單位犯罪。首先,任何單位犯罪都必須有行為,沒有行為就不可能實施犯罪。其次,許多單位犯罪的成立,都要求發生特定的危害結果。例如,根據《刑法》第189條的規定,單位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成立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最後,一些單位犯罪的成立,還必須具備特定的時間、地點、手段等條件。

概言之,就純正的單位犯罪而言,刑法分則明文規定了其客觀要件;就不純正的單位犯罪而言,刑法分則對自然人犯罪規定的客觀要件,同時也是單位犯罪的客觀要件。但是,要將一定的行為及其結果,認定為單位的行為及其結果,就要求該行為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並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自然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既不符合單位犯罪的主體條件,也不符合單位犯罪的客觀要件。

單位犯罪的主觀要件

單位犯罪並非嚴格責任犯罪,而是與自然人一樣,要求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在有的情況下,還要求特定的目的。例如,單位成立票據詐騙罪,要求具有票據詐騙的故意與非法佔有目的,否則不成立本罪。此外,單位行為不符合其他主觀要件的,依然不成立單位犯罪。

就故意、過失內容本身而言,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沒有區別。刑法總則關於故意、過失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單位犯罪。但是,認定單位犯罪的故意,要求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作出了故意犯罪的決定,如單位決策機構研究決定實施走私犯罪,並具有走私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就具備了單位犯罪的故意。認定單位犯罪的過失,也要求構成過失犯罪的行為本身,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作出的。這並不意味著決策機構作出了過失犯罪的決定,而是指決策機構的決定構成了過失犯罪的行為本身。例如,《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只有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作出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決定,並造成了相應的結果,才能認定為單位的過失犯罪。

處罰

處罰單位犯罪,是因為單位實施的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客體。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單位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重於自然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例如,單位實施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社會危害性,往往重於自然人實施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社會危害性。

處罰根據

處罰單位犯罪,必須具有法律依據。換言之,只有當刑法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的主體時,才可能將單位實施的危害性行為認定為單位犯罪。《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表明,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時,只能由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例如,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故對於單位實施的信用卡詐騙行為,不能以信用卡詐騙罪處罰單位,但對於相關自然人則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原則

對於單位犯罪,原則上除了處罰單位本身外,還要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此即雙罰制兩罰制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員。但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的刑事政策以及單位犯罪的特點,在單位犯罪中,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個案中,不是當然的主、從犯關係,有的案件,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犯罪行為的主從關係不明顯的,可不分主、從犯。但具體案件可以分清主、從犯,且不分清主、從犯,在同一法定刑檔次、幅度內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應當分清主、從犯,依法處罰。

《刑法》第31條前段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這裡分為兩種情況:

  1. 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規定的法定刑,與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相同(參見《刑法》第150條);
  2. 對單位判處罰金,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了較自然人犯罪輕的法定刑(參見《刑法》第386條、第387條)。

不過,也有例外情況,即有些犯罪法條表述為單位犯罪,但刑法規定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本身,於是,《刑法》第31條後段規定:“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即如果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規定沒有規定雙罰制的,就實行單罰制。從刑法的規定來看,主要有三種情況:

  1. 對並非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私分國家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不實行雙罰,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 對單位的過失犯罪僅處罰直接責任人員,而不實行雙罰(參見《刑法》第137條);
  3. 雖然屬於單位犯罪,但因處罰單位會損害無辜者的利益,因而不實行雙罰,僅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例如,《刑法》第161條對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為該行為已經侵害了股東的利益,如果再對公司判處罰金,會進一步損害股東的利益。

此外,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