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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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外國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

所謂外國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91條的規定,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登記設立的公司。外國公司本身不是我國公司法調整的對象,不是公司法的主體。公司法規制的是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設立

設立條件

外國公司可以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外國公司的證明文件。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提交包括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足以反映該公司真實情況和合法資格的證明文件。其公司章程,還應當置備於該分支機構,供隨時查閱。

(二)分支機構的名稱。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稱中,必須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責任形式

(三)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外國公司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其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該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國籍不限。

(四)

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外國公司必須向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必要時,國務院可以規定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經營資金的最低限額。

設立程序

對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我國公司法採取的是審批主義,即須經批准才能設立。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目前受理申請的機關為商務部。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1. 該外國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
  2. 該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指定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及其有關身份證明文件;
  3. 該外國公司向其分支機構撥付經營資金的證明。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獲得中國主管機關的批准之後,申請人憑批准文件,並提交公司登記所需的有關文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解散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解散原因一般分為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

自願解散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自願解散有三種情況:

  1. 外國公司作出撤回其在中國的分支機構的決定;
  2.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本身請求撤銷;
  3.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屆滿。

強制解散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強制解散的原因有:

  1. 外國公司發生合併分立破產自動歇業等事件致使該外國公司不復存在;
  2. 該分支機構因違反中國法律或者損害中國社會公共利益,被有關部門查封責令關閉
  3. 該分支機構因不能清償債務,其財產被強制執行,不能繼續經營;
  4. 該分支機構設立時有虛假陳述或者提交虛假文件等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清算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在自願解散的情況下,清算人可由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或者外國公司指定的其他人擔任;在強制解散的情況下,應由有關主管機關指定人員擔任。清算人的主要職責是清理財產、了結業務、清償債務。在清償債務以後,如有剩餘財產,移交該外國公司。在清算結束前,分支機構的財產不得移往中國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