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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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9年12月31日 (二) 03:11 由 Liulingbowen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係指執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暫予結案,結束本次執行程序,待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再恢復執行程序的一種結案方式。

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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