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20年5月17日 (日) 07:35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經濟適用住房是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經濟適用住房是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其並非市場經濟的產物,而是政府幹預在住房市場中的體現,是政府為解決中低收入群體居住問題而大規模建造的保障性住房。[1]

特徵

與普通商品住房之區別

經濟適用住房不同於普通商品住房,差異有二:其一為身份性,即經濟適用房是對於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主體的安置。其二為政策性,即經濟適用房的市場價值受到政策影響較大,如政府優先回購、補繳土地收益、禁止上市交易等。其中,身份性與房屋的所有權權屬相聯繫,而政策性與房屋的價值相聯繫。[2]

參考文獻

  1. 孫國鳴.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131頁.ISBN 978-7-5093-3816-2
  2. 孫國鳴.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131頁.ISBN 978-7-5093-38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