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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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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5月18日 (一) 04:49 由
Liulingbowen
(
對話
|
貢獻
)
所做的修訂
(创建页面,内容为“
傳聞證據
]],與
原始證據
相對,亦稱'''傳來證據''',係指通過第二手或者第三手以上間接傳聞獲得的
證據
。 == 類型 =…”)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傳聞證據
]],與
原始證據
相對,亦稱
傳來證據
,係指通過第二手或者第三手以上間接傳聞獲得的
證據
。
類型
這類證據大致有三種情況:
帶到
法庭
的書面陳述;
在審判庭外的書面陳述或陳述筆錄;
在審判庭上陳述的傳聞。
運用
我國不排斥使用傳聞證據,查實的傳聞證據仍可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分類
:
證據法